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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余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余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475号原告张志明,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被告余远生,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余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明以被告余远生已承诺还款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明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