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7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世强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世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247号罪犯高世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临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世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以(2002)云高刑复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51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OO六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84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高世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世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世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世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