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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明会与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会,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李明会,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200号。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会诉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会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