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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龙某与李某、农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龙某,个体户。被告李某,个体户。被告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李某、农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常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