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雷明和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和,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雷明和男,1968年3月3日出生。被告王伟,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原告雷明和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明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明和诉称,2008年5月份,被告王伟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53,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偿还了31,500.00元,余款121,8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1,800.00元及利息。原告雷明和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雷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具备主体资格。证据二、2013年11月20日欠条原件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21,800.00元。被告王伟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及口头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5月份,被告王伟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在原告雷明和处借款153,000.00元,先后偿还331,500.00元,尚欠121,80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有王伟欠雷明和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就全清账以前所有票据全作废。”。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雷明和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伟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偿还原告雷明和借款本金121,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始至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洪波审 判 员 吴海芝人民陪审员 乔赵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兰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