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仲、彭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陈仲,彭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31号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仲。委托代理人陈龙,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仲,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彭剑峰,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仲、彭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志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