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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11号原告丁某,女,1974年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向华,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男,1961年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徐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