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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康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国庆,吴忧,崔继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康国庆,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吴忧,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继政,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康国庆与吴忧、崔继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委托武汉海事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