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康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国庆,吴忧,崔继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康国庆,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吴忧,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继政,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康国庆与吴忧、崔继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委托武汉海事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