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方寿林、汤美菊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方寿林,汤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寿林,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汤美菊,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远仲裁委员会(2014)清仲字第26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方寿林、汤美菊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寿林、汤美菊银行存款179297.6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