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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齐延铭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新世界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延铭,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姜晓云,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新世界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齐延铭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新世界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终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延铭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一直存在严重的噪音超标问题,并且数次漏雨,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申请人不支付租金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据双方当事人原审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涉案房屋确曾发生过漏雨现象,但被申请人已进行维修,申请人既无证据证明漏雨导致其无法使用房屋,又无证据证明在应支付租金时房屋仍然存在漏雨而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故其以房屋曾经漏雨的事实主张不支付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噪音超标问题,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主张,因噪音问题无法通过维修方式加以解决,如该问题影响申请人正常使用房屋,申请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租金的理由。综上,齐延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延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 荔代理审判员  张维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