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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齐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四川齐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万丽东。委托代理人荣刚,公司员工。被告四川齐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万冬。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齐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齐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