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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春秀与枣阳市鑫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武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秀,枣阳市鑫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武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50-11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秀。被执行人枣阳市鑫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静,系枣阳鑫亿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功海(曾用名武斌)。关于何春秀与枣阳市鑫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武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2日何春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枣阳市鑫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枣阳市鑫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39680元。(实际冻结、划拨的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