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安徽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夏海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夏海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安徽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崔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海勤,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海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