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二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金隆卢家砂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25-2号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91-1号办公楼B栋1楼。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被申请人南宁市金隆卢家砂场,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金陵旧街1队。负责人:卢日影。担保人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金隆卢家砂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以(2015)江民二初字第325-1号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南宁市金隆卢家砂场所使用的柳工牌装载机一台(机型:CLG855N,机号:DL383291),扣押期限二年。现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宁市金隆卢家砂场所使用的柳工牌装载机一台(机型:CLG855N,机号:DL383291)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担保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机型:CLG906D,机号:EE071899)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绍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