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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刘某,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香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飞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