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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颜晓红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晓红,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晓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颜晓红伙同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号XXX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约0.5克)贩卖给张某某。2.2014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颜晓红伙同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袋(约0.5克)贩卖给张某某。3.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颜晓红伙同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袋(约0.5克)贩卖给张某某。4.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颜晓红伙同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袋(约0.5克)贩卖给张某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颜晓红在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号XXX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4次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颜晓红于2014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晓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协议、转账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证人徐某、张某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晓红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颜晓红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述两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颜晓红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颜晓红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颜晓红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晓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丽娜代理审判员  白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文祺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