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晓庆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庆,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庆。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晓庆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缴纳全款的10%,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