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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韦某。被告蓝某(曾用名蓝××)。委托代理人李高年。原告韦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敏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思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