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韦某。被告蓝某(曾用名蓝××)。委托代理人李高年。原告韦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敏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思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