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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刑重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立娟敲诈勒索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刑重字第8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立娟,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立杰,男,系被告人周立娟的亲属。被告人周立娟敲诈勒索一案,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白江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了(2014)江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立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立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威、代理检察员周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娟及其辩护人周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娟原系浑江市劳动服务公司湾沟服务站职工,因社保缴纳、人事档案丢失、按照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等问题于2006年开始上访,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源区人社局”)信访接待后,对其反映的诉求依法给以解决,对其不合理诉求给予了答复,并经过市、区两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予以三级终结。2013年9月—2014年6月周立娟仍以问题未得到解决为借口,多次进省进京非法访,给江源区人社局施加压力以达到解决其不合理诉求的目的。2014年1—2月周立娟陆续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多次非法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7次。2014年2—3月周立娟多次给江源区人社局局长乔某某发敲诈短信,称“如果能用其他途径进行赔偿,我不拒绝,但是必须有诚意”,并以在中华网发帖子制造舆论、其根本不怕被抓等相威胁,催促人社局尽快拿出所谓的赔偿问题方案。2014年3月21日周立娟到江源区人社局参加接访会,当场向人社局索要889833元赔偿款。2014年6月21日周立娟在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为给政府及相关涉事部门施加压力,到北京市玉泉山国家领导人驻地进行非法访。2014年6月22日北京市公安机关认为周立娟在北京市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行政拘留7日。周立娟多年进省进京上访,给市区两级政府造成了严重影响,并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王某某、潘某某、郑某、张某甲、戴某、吴某某、刘某某、丛某某、赵某某、张某、历某某、张某乙、王某证言;2、江源区人社局局长乔某某陈述;3、视听资料;4、被告人周立娟供述与辩解;5、江源人社发(2012)40号文件《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江源政信复查字(2012)2号文件《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复查认定意见书》、白山政信复核(2012)9号文件《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复核认定终结意见》、送达回证(执)、听证会记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关于周立娟参保基数修改说明、关于服务站下放前管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说明、个人社保信息明细表、2003年江源县政府办公室第24期关于劳动服务站上访问题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2004年江源县政府办公室第50期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周立娟档案情况说明、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吉林省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关于周立娟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证实材料、白山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关于周立娟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及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讯问笔录、江源区人社局接访周立娟会议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差旅费报销单及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娟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周立娟的辩解意见是:1、其主观意识是维权,是要求按照文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是要求相关部门向其说明其不应按事业标准缴费的理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其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提出的赔偿系人社局提出变通解决问题的建议下被动接受的;关于上访事项的三级终结其没收到、也不知情,另其提出的数额(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不是固定的,是可以协商的,如果合理可以达成协议,不合理可以拒绝。综上,周立娟认为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主、客观要件,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周立杰的辩护意见是:周立娟一案应主要考察周立娟上访是否有理,上访是否三级终结,辩护人认为从证据上来看,周立娟系有理上访,且未三级终结。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周立娟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周立娟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立娟原系浑江市劳动服务公司湾沟服务站职工。2006年开始其因社保缴费、档案丢失、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退休等问题而上访。针对周立娟上访问题,江源区人社局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的主要内容为:劳动服务站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是集体所有制工人,周立娟系湾沟劳动服务站职工,职工身份是集体所有制工人,周立娟不能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退休;已为周立娟补缴了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周立娟正常退休,并给予了档案管理人员曹某某行政处分。该意见于2012年4月16日向周立娟送达(周立娟拒绝签收)。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复查江源区人社局的答复意见,于2012年5月12日出具了“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复查认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江源区人社局对周立娟的答复事实准确,依据充分,周立娟提出的信访诉求属部分有理信访事项,有理部分已经解决,无理部分没有政策依据和事实依据,决定维持江源区人社局关于周立娟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并于2012年5月14向周立娟送达(周立娟拒绝签收)。2012年8月2日,白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在江源区信访局主持召开信访听证会,周立娟参加会议。2012年9月12日白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的复核认定终结意见”,该意见认定,周立娟要求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退休问题,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终结意见。2013年9月27日、9月30日江源区信访局工作人员两次去周立娟家送达该意见,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送达回执单中“送达地点”栏中体现“江源区湾沟镇周立娟家”,“不能送达原因”栏中体现“两次送达家中没人”,“备注”栏中体现“此复核意见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终结意见”。另查明,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2月7日周立娟因进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7次。因周立娟不断越级访、非正常访,2014年3月21日、2014年4月21日江源区人社局在接访周立娟的过程中就其主张的相关问题向周立娟进行了解答并告知周立娟其上访问题已经三级终结。2014年3月21日,周立娟向人社局局长乔某某提出赔偿其889833元的要求,并称如果得不到赔偿款将继续上访。此后,周立娟多次以发短信的方式要求乔某某尽快解决赔偿问题。无果后,周立娟于2014年6月22日到北京市中央首长驻地进行非正常访,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江源人社发(2012)40号文件《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江源政信复查字(2012)2号文件《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复查认定意见书》、白山政信复核(2012)9号文件《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复核认定终结意见》、送达回证(执)、信访听证会记录,证实周立娟系原浑江市劳动服务公司湾沟服务站职工,因社保缴费、档案丢失、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退休等问题上访。2012年4月10日江源区人社局针对周立娟上访问题作出答复意见:关于周立娟少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周立娟系湾沟劳动服务站职工,1984年11月14日由浑江市劳动局招为集体所有制工人,2008年江源区就业局为劳动服务站管理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费时,发现周立娟漏缴,为周立娟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周立娟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问题已经解决。关于周立娟档案丢失问题,江源区就业局出具证明证实周立娟参加工作时间和招工时间,江源区社保局调取周立娟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和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确认一致,并加盖江源区社保局公章,不影响周立娟正常退休,给予档案管理人员曹某某警告行政处分,周立娟档案丢失问题已经解决。关于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退休问题,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发票体现经济类型为“事业”,江源区社保局是为了便于集体企业人员参保管理,缴费依据中的“事业”名称不能说明乡镇劳动服务站是事业单位,根据2003年江源县政府办公室第24期关于劳动服务站上访问题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和2004年江源县政府办公室第50期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劳动服务站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是集体所有制工人,周立娟系湾沟劳动服务站职工,是集体所有制工人,周立娟不能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退休。江源区人社局于2012年4月16日将答复意见向周立娟送达,周立娟拒绝签收。江源区人社局向江源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查认定。2012年5月12日,江源区人民政府认为江源区人社局对周立娟的答复事实准确,依据充分,周立娟提出的信访诉求属部分有理信访事项,有理部分已经解决,无理部分没有政策依据和事实依据,决定维持江源区人社局关于周立娟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并于2012年5月14向周立娟送达该意见,周立娟拒绝签收。江源区人民政府向白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核认定。2012年8月2日,白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在江源区信访局主持召开信访听证会,周立娟参加会议。2012年9月12日,白山市人民政府认定周立娟要求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退休问题,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终结意见。该意见于2013年9月27日、9月30日两次去周立娟家送达,周立娟家中无人,另该复核意见书送达回执单中备注栏体现“此复核意见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终结意见”。2、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证实周立娟社会保险费已经补缴完毕。3、湾沟镇劳动服务站渤海旅店营业执照、关于周立娟参保基数修改说明、关于服务站下放前管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说明、个人社保信息明细表、2003年江源县政府办公室第24期关于劳动服务站上访问题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2004年江源县政府办公室第50期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周立娟档案情况说明、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证实周立娟于1984年11月14日被招为浑江市劳动服务公司湾沟劳动服务站集体所有制工人,会议纪要指出劳动服务站是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是集体所有制工人。2008年江源区就业局发现周立娟漏缴养老保险费,江源区就业局将2006、2007年漏缴的4296.24元补齐,因周立娟在渤海旅店(企业缴费低)参保,与其他人员缴费有差距,在2011年分两次补缴7953.17元和6579.13元。4、关于给予曹某某处分决定及曹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曹某某2007年在接管湾沟劳动服务站档案工作中,将周立娟个人档案丢失。曹某某因此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分。5、关于周立娟非正常上访的通报,证实周立娟2013年和2014年进京非正常上访登记情况。6、江源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京访情况通报,证实2013年国家两会期间,截止3月2日,江源区发生信访人进京8人次,其中包括周立娟,其反映的问题是工资劳保问题,涉事单位是人社局。7、江源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3年进京访和到中央巡视组信访情况通报,证实2013年周立娟反映工资待遇问题进京访5次,其中非正常访3次。8、江源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江源区化解非正常进京访情况通报,证实白山市江源区委、区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将江源区非正常进京访案件情况向白山市信访局汇报,其中周立娟反映的问题已经三级终结。9、训诫书及北京市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周立娟从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2月7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26次,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1次,共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7次。10、白山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关于周立娟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证实周立娟从2006年开始进京越级上访,并长期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国家重要机关进行非正常上访,恶意登记,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不听劝阻,仍坚持长期进京非正常上访,且情绪非常激烈,并扬言给政府施加压力。11、吉林省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关于周立娟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证实材料,证实周立娟于2012年1月23日-2014年2月7日26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和北京市的社会秩序。12、北京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6月21日周立娟到北京玉泉山中央首长驻地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日期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6月29日止)。13、湾沟派出所民警袁某某、郭某某出具的事情经过、湾沟和平社区田某出具的接访周立娟有关情况,证实郭某某、袁某某、田某等7人于2014年6月29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拘留所将周立娟接回白山市。1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立娟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一事上访,在市、区涉事单位受理并三级终结后,仍以同一事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并以此要挟相关涉事部门,以达到获取经济补偿的无理要求,因此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于2014年6月29日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15、周立娟在中华网所发帖子,证实周立娟因上访一事在中华网发帖情况。16、政府接访产生的费用凭证,证实因周立娟历次非正常上访,政府相关部门因接访而产生相关费用的情况。17、江源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源区国家两会期间维稳工作方案》的通知,证实2013年2月25日江源区制定国家两会期间维稳工作方案,要求对有进京访倾向信访人员进行稳控,避免信访人员进京造成不良影响。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落实的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8、江源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全区重点信访案件稳控化解进行包保的通知,证实2014年2月12日江源区为确保全年不发生非正常进京访事件,要求各街道、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落实包保任务,若发生信访人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将严肃责任追究。19、江源区信访局证明,证实2013年国家两会期间,因周立娟进京上访,白山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江源区通报批评,江源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对稳控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江源区人社局局长乔某某停职进京查找周立娟。20、江源区人社局接访周立娟会议记录及录音光盘,证实2014年3月21日江源区人社局召开接访会,周立娟向人社局索要889833元赔偿款,并称解决不了将继续上访,人社局员工关于周立娟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了记录,周立娟在记录中予以签字。2014年4月21日人社局再次接访周立娟,并对其要求的问题进行了解答。21、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周立娟通过给乔某某发手机短信,称“如果能用其他途径进行补偿我不拒绝,但必须有诚意”、“中华网中华论谈百姓心声正义有时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的帖子希望你们看好,如果还解释不了,也许我会让它成为历史的见证”、“乔局,关于赔偿问题已研究一个月了,还没研究完吗”、“乔局,解决方案还没有吗,那么诚意哪”、“我不怕抓,也不怕拘我,怕托(拖)延时间耽误事”、“我希望他们抓我,可以有饭吃,但不是现在”。2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江源区人社局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2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立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4、证人王某某(江源区人社局职工)证言,证实我把周立娟缴纳社保问题解决后周立娟又提出应该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周立娟每逢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就进京上访,为了劝阻周立娟非正常上访和越级访我局花费了人力、财力。周立娟上访的合理诉求已经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已经三级终结。为了息访周立娟,我局于2014年3月21日找到周立娟召开会议,周立娟提出索要889833元赔偿款。25、证人李某(江源区人社局职工)证言,证实周立娟上访的合理事项,我局已经解决,并根据信访条例已经三级终结,周立娟每到国家有重大活动或会议,就越级进京上访,我局接访过程中浪费了人力财力,同时也给我局带来了压力。我局之所以害怕周立娟非正常上访,是因为周立娟在国家敏感地带或规定不允许上访的地方一旦有过激行为,造成影响,我局承担不起责任。为了彻底解决周立娟上访问题,2014年3月21日我局召开会议,邀请周立娟参加,周立娟向我局索要889833元赔偿金,称如果不尽快给钱,就要非正常上访。26、证人潘某某(江源区人社局职工)证言,证实2013年2月国家两会期间我进京接访过周立娟,周立娟称其他上访人都是单位来人给钱或待遇才回去。但乔局长(乔某某)好像什么也没答应她,所以她想继续在北京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然后谈她的无理要求。27、证人郑某(江源区人社局职工)证言,证实周立娟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上访理由不合理,按照信访条例,周立娟的不合理诉求已经三级终结。2014年3月21日周立娟向我局索要赔偿889833元,并称如果得不到赔偿将继续到北京中南海、国际维权等地方上访。2014年4月21日周立娟到我局称赔偿额不能少,要我局尽快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将继续上访。28、证人张某甲(江源区人社局职工)证言,证实2014年4月21日我局针对周立娟按照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以及索要889833元钱款的不合理诉求召开会议,周立娟称如不解决就上访。29、证人戴某(江源区人社局职工)证言,证实周立娟每到国家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就进京上访,而且总去敏感地带。30、证人吴某某(江源区信访局职工)证言,证实周立娟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多次训诫,由于周立娟多次非正常上访给吉林省政府、白山市政府、江源区政府造成了巨大压力。2012年白山市信访局建议对周立娟的诉求启动核查认定终结程序,当时市、区两级涉访部门派员参加,对于周立娟诉求中合理的部分已经解决,其他的定为无理诉求,然后核查认定终结报省信访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信访局备案,但周立娟在认定终结后仍然进京上访,其就是为了制造影响,给当地政府施压,然后和政府谈无理诉求。31、证人刘某某(江源区信访局职工)证言,证实周立娟以非正常上访方式满足其不合理诉求。32、证人张某乙(江源区群众工作部信息调研室科员)证言,证实周立娟上访合理诉求部分已经解决,所有问题已经三级终结,终结后,信访部门告知过周立娟已经三级终结的信访问题相关部门不予受理,不能进行非正常上访。但是周立娟仍然继续上访,特别是在敏感时期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广场等地方非正常上访。33、证人丛某某(抚松县信访局职工)证言,证实我在驻京办工作,负责对非法上访访民做劝返和维稳工作,自2012年至2014年周立娟到北京非法上访20多次,北京警方训诫书能够证明。34、证人赵某某(江源区人民法院职工)证言,证实2012年4月我到白山市驻北京信访联络办公室代表法院接待信访人员,我和驻京办的工作人员一起接待过周立娟非正常上访十几次,周立娟非正常上访就是给江源区政府施加压力来满足她的诉求。35、证人王某(江源区湾沟镇和平社区主任)证言,证实周立娟是我社区居民,周立娟每逢国家重要会议或重大节日期间都会进京上访,我社区的工作人员责任很大,我还曾因此事被镇领导约谈过。36、证人张某(江源区湾沟镇和平社区和平街三委主任)证言,证实2013年年末我和湾沟派出所民警一起去北京找过周立娟。37、证人历某某(江源区湾沟镇枫叶岭街道主任)证言,证实2012年十八大召开前期,周立娟扬言要进京上访。周立娟每逢国家重大会议或节日必会进京上访,我社区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38、江源区人社局局长乔某某陈述,证实我局将周立娟上访合理部分已经解决,关于按照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不合理诉求,2012年9月白山市政府已经给予明确答复,将周立娟上访程序终结,我还曾当面告知过周立娟上访事由已经三级终结。但周立娟每逢国家有重大活动和会议仍进京上访,这些年周立娟就上访问题,省市部门都不去,一直在北京,给我局造成了影响和压力。2013年国家两会期间我局获知周立娟进京,为避免周立娟非访造成影响,我带领单位同事赶赴北京寻找周立娟,周立娟向我提出要解决上访问题就得拿钱,但具体数额没说。2014年3月21日我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周立娟上访问题,在会上周立娟提出要求我局赔偿其因多年上访给其本人、其母亲、其弟弟造成的损失等费用总计889833元,并称如果得不到赔偿,将继续采取其他方式上访,直到解决问题,得到赔偿。2014年4月10日、4月16日周立娟给我打电话、发短信称不给钱就要上访。2014年5月我去北京劝访周立娟,周立娟称我局既没有赔偿方案也没有诚意,她将继续在北京上访。周立娟为了给我局施加压力还在中华论坛网发帖子,多次给我发带有威胁性的短信。2013年和2014年国家两会期间,因周立娟进京上访我曾被停职进京对其进行劝返。39、被告人周立娟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因社保交纳问题从2006年开始上访。2014年3月的一天,江源区人社局同志对我说只要我不上访,不提按事业编缴费问题,让我提出这些年的损失,给予我赔偿和补偿。我把赔偿补偿数额列出来后,来到江源区人社局参加乔局长等人召开关于给予我赔偿补偿的会议,在会上我列出赔偿补偿的条目及数额,总计88万余元,参会人员做了记录,我签了字,乔局长问我如不给这些钱是否还进京非法上访,我称还会通过其他途径进京上访。会议结束后我给乔局长打过几次电话,问事情有没有结果,后来我又到人社局要解决方案,人社局召开会议,说我不是事业编制,交费标准没有错。针对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及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立娟构成“敲诈勒索罪”能否成立的问题。结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以下基本事实:1、人社局接访周立娟的录音可以证实2014年人社局在接访周立娟的过程中,被告人周立娟已经知道了其上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2、录音证据及证人乔某某、李某、郑某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周立娟在提出赔偿889833元数额时表示得不到赔偿将继续非正常访;3、政府接访产生的费用凭证、江源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全区重点信访案件稳控化解进行包保的通知结合乔某某证言可以证实,乔某某所在的江源区人社局作为包保周立娟的单位,因周立娟的非正常访给江源区人社局带来了工作压力;4、2014年3月21日江源区人社局接访周立娟过程中,乔某某、李某、郑某所做的会议记录周立娟在其上签字,三份记录明确记录了周立娟主张889833元赔偿款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明细。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录音证据可以证实周立娟在索要无果后于2014年6月21日到北京市玉泉山西边门外非正常上访。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基本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考察周立娟的行为,1、周立娟庭审时提出的是在人社局的建议下被动提出赔偿数额且赔偿数额不是固定的意见,本院认为,从周立娟提出的赔偿明细及分项的具体数额足以体现此数额系周立娟本人真实意思下而作出的,另周立娟本人亦在人社局工作人员关于会议记录签字认可,以上足以证实关于889833元这一赔偿数额系周立娟真实意思表示下而为的行为。其明知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后仍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2、客观上,其多次被相关部门因其在北京非法访被接回后,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涉事相关部门不愿意因其非法访的行为而给涉事部门增加工作压力及政治影响,其却以非正常访为手段向相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此种行为应视为一种要挟的行为。综上,被告人周立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已经知道其信访问题被三级终结后仍以非正常访为手段,向江源区人社局提出巨额赔偿要求,该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周立娟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2、关于被告人周立娟及其辩护人周立杰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录音存在截取及乔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为虚假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评判认为,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相关证据,证据来源合法且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3、关于上访理由合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从江源县政府第50期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内容来看,该纪要提到了劳动服务站管理人员是1987年劳动服务站下放前的三岔子区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是劳动人事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审批核定工资的内容,但同时该会议纪要还指出劳动服务站所属企业是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是集体所有制工人。该会议纪要体现由政府作出了为下放前原16名依靠下属企业上缴管理费开资的劳动服务站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的决定。通观该会议纪要的内容,该会议纪要并未体现出周立娟属于事业单位人员,而是明确劳动服务站所属企业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是集体所有制工人;另从“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的内容来看,周立娟也是被招录为集体所有制工人;且关于周立娟是否属于“事业及按事业人员待遇退休”等问题,江源区人社局、江源区政府、白山市政府经相关程序后均对周立娟的此主张作出了结论,结论均未支持周立娟的此种主张。综上,周立娟依据缴费票据体现“事业”名称及2004年江源县政府第50期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等理由认为自己上访理由合理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三级终结没有收到、也不知情,不属于真正意义的三级终结的问题。经查,江源区人社局及江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周立娟上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周立娟均予以拒签,白山市政府在出具的“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的复核认定终结意见”之前,曾举行过听证会,该听证会周立娟参加。以上可以说明周立娟对白山市政府正在按相关程序处理其上访事项一事是明知的。2013年9月27日、9月30日江源区信访局工作人员两次去周立娟家送达白山市政府“关于周立娟信访事项的复核认定终结意见”时因周立娟家“家中没人”而无法送达。另从公诉机关提供法庭的录音可知,在2014年人社局在接访周立娟的过程中周立娟已经知道其上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而且关于是否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主要应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此,周立娟及其辩护人周立杰提出的此种辩解和辩护意见不属于认定罪与非罪的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周立娟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立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行政拘留15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刚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