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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杨丛丛,无业。委托代理人:杨硕,青岛金云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某,张店区保安公司交通银行保安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