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姚某,女。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欣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水生、李文明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吴鹏担任本庭记录。原告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xx年x月x登记结婚,并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曾某(患先天性脑瘫)。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xx年起,被告姚某在临湘城区打工,开始疏远家庭,与其它男人存在暧昧关系,曾经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20xx农历x月被告姚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完全不履行妻子、母亲的职责。原告认为被告近年来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曾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曾某某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姚某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4、曾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婚生女曾某生于20xx年x月x日。证据5,残疾人证,证明婚生女曾某肢体残疾,系贰级残疾人。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姚某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随后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20xx年x月x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曾某(湖南省儿童医院20xx年x月诊断其为先天性脑瘫,20xx年xx月被评为贰级残疾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一直在老家做零工养家糊口,为补贴家庭开支,被告姚某20xx年春节后去临湘城区打工。自从被告姚某到城区打工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淡化并分居生活,20xx年x月被告姚某离家出走,原告到处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婚生女曾某由原告曾某某一人抚养至今。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20xx年春节后,被告姚某与原告曾某某开始分居生活。20xx年x月姚某离家出走后,原告曾某某曾经多次到被告娘家请求被告家人一起寻找被告姚某,并希望被告姚某回心转意、共同抚养婚生女曾某,但被告无诚心与原告共同生活,一直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曾某某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调,原告曾某某在庭审时同意独自一人将婚生女曾某抚养成年,此意见是原告曾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二、婚生女曾某由原告曾某某抚养成年,抚养费独自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欣辉人民陪审员 肖水生人民陪审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