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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永梅与江苏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梅,江苏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陈永梅。委托代理人沈启亮,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商城。法定代表人吴培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永梅诉被告江苏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永梅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陈永梅负担。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美岑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