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湘娇与秦大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大典,张湘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大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湘娇。委托代理人张静华、翟雪琴,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大典与被上诉人张湘娇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秦大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大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