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王生卫,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曦,该公司员工。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马嘉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云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诉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