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广俊与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俊,马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李广俊,女,生于1975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75042xxxxx。委托代理人于经福,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伟,男,生于1971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71021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俊与被告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俊负担。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