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卫国强、赵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午奎,理事长。被执行人卫国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卫国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国强的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