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旭珂、郑晓玲等与马博华、马广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珂,郑晓玲,马博华,马广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张旭珂。原告:郑晓玲。被告:马博华。被告:马广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珂、郑晓玲与被告马博华、马广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珂、郑晓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珂、郑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共计280元,由原告张旭珂负担。审判员 冯伟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