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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陆生、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生,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审被告: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全。原审被告: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熊秀平,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