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培让、刘培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培让,刘培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681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被告:刘培让。被告:刘培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培让、刘培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续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