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武汉佛光照明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佛光照明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8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佛光照明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承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法定代表人:梁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晋,湖北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汉佛光照明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武汉佛光照明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继辉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