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星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星海,男,1949年8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张西村。身份证号码:370624490815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星海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星海在张星信用社股金20475股及分红,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