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海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高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成峰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勋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225号第二层F13部位。法定代表人葛均,总经理。上诉人海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拓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05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2月11日,高拓公司以海昌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自2014年3月开始建立业务往来,海昌公司尚欠其货款906100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昌公司支付其货款906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海昌公司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合同实际履行地不在苏州工业园区,根据诉讼案件实际履行地审理的原则,其认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查明:高拓公司据其主张,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从高拓公司提交的证据的形式上看,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标的物的种类、规格与价款,并具体约定了产品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赔偿等内容,但无涉及案件管辖权的事项的约定,经查,海昌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分区成峰街15号。原审法院认为:高拓公司提供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等诉讼证据材料,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海昌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海昌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成峰街15号,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之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海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海昌公司负担。海昌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送货地址在高拓公司,高拓公司所在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后的管辖事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海昌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之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海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烨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