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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成海与赵三光等二十一农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成海,段如峰、赵三光、李惠明等21名农民,乌拉特前旗先锋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成海,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如峰、赵三光、李惠明等21名农民(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段如峰,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诉讼代表人赵三光,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诉讼代表人李惠明,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二十一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宇剑,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乌拉特前旗先锋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乌拉特前旗先锋镇(以下简称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成海,理事长。上诉人丁成海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成海,被上诉人段如峰等21名农民的诉讼代表人段如峰、赵三光、李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宇剑,原审被告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丁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天,丁成海以个人名义在乌拉山镇联光村四、五社召开两次现场会,进行甜瓜种植宣传,与村民共同议定甜瓜种植收购事宜。会上丁成海让联光四、五社村民种植甜瓜,为村民提供、赊销小瓜籽种、薄膜、棚架、农药等物资,秋天收瓜时扣除,并负责中期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和甜瓜回收,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村民先后将小瓜覆双膜或单膜进行耕种,临近7月份小瓜陆续开始成熟,村民与丁成海联系收购,丁成海于2013年7月9日到四、五社只收购小瓜约12吨。后村民找到乌拉山镇政府,2013年7月12日,乌拉山镇工作组联系中铁十一局项目部购买四社赵三刚小瓜22件,836斤。2013年7月26日,乌拉特前旗信访局主持召开镇政府与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处会议。会上,丁成海承认曾经承诺全部包销产品,但由于小瓜白粉病,找不到货主而无法销售,村民主张可以挑选未发病的瓜收购,丁成海答应27日即派两辆大车收购未发病的小瓜,但丁成海未去收购。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46978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2013年7月5日,乌拉特前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作出农作物病虫害情报,发出瓜类病害防治警报,内容为:据我科技人员调查,瓜类角斑病、白粉病在全旗普遍发生。近日我旗普降大雨,使田间湿度增大,有利于该病的发生,望各乡苏木镇积极行动起来组织瓜类种植户进行预防及防治。丁成海向原告提供过种植及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指导。丁成海曾找过货主及他人联系对联光村四、五社甜瓜进行收购,但因甜瓜发生白粉病,故货主少收或不收。乌拉特前旗农牧业局曹海提供的2013年乌拉特前旗农作物产量产值表中,甜瓜收购价为每公斤1.6元。乌拉特前旗统计局根据2013年农作物产量调查要求,乌拉山镇甜瓜亩产量2751斤。21户联光四、五社村民共种植甜瓜158亩,产量总计434658斤。丁成海收购赵三光甜瓜2000斤、董立新9**斤、常春风270斤、樊永杰800斤,共计4020斤。21名原告中,除段如峰、赵三光外,其余19名原告向外销售39500斤。另外,中铁十一局项目部购买赵三刚小瓜836斤。以上丁成海收购及原告向外销售甜瓜共计44356斤,未销售390302斤,按每斤0.8元计算,21户农民共计损失312241.60元。原告董立新欠丁成海农药款830元,苏二林欠农药款222元、欠7105种子款一袋750元,刘占文欠农药款98元,以上赊购农资共计19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丁成海在联光四社向联光四、五社村民发出要约,承诺向村民赊销甜瓜籽种、薄膜、农药等农资,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回收产品,价格不低于市场价,21户原告亦向丁成海购买或赊购了农资,进行了甜瓜种植,接受甜瓜种植技术指导等,双方形成口头甜瓜种植回收合同。在甜瓜成熟时,丁成海回收了部分甜瓜,由于甜瓜发生白粉病,丁成海联系的货主拒绝收购,甜瓜卖不出去,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发生。对此,丁成海作为产品回收方,负有向原告提供技术指导及病虫害预防、防治的义务,丁成海虽然提供过甜瓜种植及病虫害防治等相关的技术指导,但提供技术及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指导不到位,未能预防甜瓜病虫害的发生,发生后亦未能有效地控制,被告丁成海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甜瓜白粉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种植的甜瓜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应积极进行病虫害预防,及时发现病虫害并应积极地采取病虫害防治措施,对甜瓜发生白粉病,以及病虫害蔓延,造成其经济损失,原告亦存在过错。被告丁成海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口头订立甜瓜种植回收合同,故本案民事责任主体为丁成海,被告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段如峰、赵三光、李惠明等21名农民种植的甜瓜损失312241.60元,此款由被告丁成海赔偿30%的损失,计款93672.48元,扣除原告董立新、苏二林、刘占文赊欠农资款1900元,应付91772.48元,被告丁成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二、被告乌拉特前旗先锋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段如峰、赵三光、李惠明等21名农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6元,由被告丁成海负担2094元,21名原告负担超标的受理费6252元。上诉人丁成海称,原审法院判决我承担30%的责任不当。应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当年雨水大白粉病蔓延,是造成农户损失的根本原因;涉案种瓜面积仅150余亩,远远不足约定的500亩,被上诉人首先违约;本案没有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就对损失进行了认定不合法。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形成口头甜瓜种植回收合同。在甜瓜成熟时,丁成海回收了部分甜瓜,由于甜瓜发生白粉病,丁成海联系的货主拒绝收购,甜瓜卖不出去,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发生。白粉病的发生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丁成海作为产品回收方,负有向原告提供技术指导及病虫害预防、防治的义务,丁成海虽然提供过甜瓜种植及病虫害防治等相关的技术指导,但提供技术及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指导不到位,未能预防甜瓜病虫害的发生,发生后亦未能有效地控制;收购时也未能及时收购,上诉人丁成海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甜瓜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对自己种植的甜瓜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应积极进行病虫害预防,及时发现病虫害并应积极地采取病虫害防治措施,对甜瓜发生白粉病,以及病虫害蔓延,造成其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亦存在过错。上诉人丁海成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2013年联光四、五社村民种植甜瓜的共60余户,本案所涉仅21户,根据乌拉山镇人民政府《乌拉山镇关于联光村村民与先锋镇丁海成瓜类种植购销纠纷高处经过说明》中“联光四、五社约60户农户种植了大约600亩小瓜”。且在收购瓜时,上诉人丁成海也没有以种植面积不够进行抗辩。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件事实并非都需要鉴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46元,由上诉人丁成海负担。审判长  刘宏强审判员  仲佳才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禄附21名被上诉人名单:被上诉人:段如峰,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赵三光,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张磊,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杨锁园,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李英灵,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杨喜儿,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曹天存,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赵牛小,男,71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张二仁,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王俊开,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张占亮,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杨二喜,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段如华,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段如平,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刘占文,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张二旦,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苏二林,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董立新,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常春风,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樊永杰,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李惠明,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