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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洛天与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洛天,周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李洛天,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周爱平,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洛天诉被告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洛天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洛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洛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李洛天承担。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