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洛天与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洛天,周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李洛天,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周爱平,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洛天诉被告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洛天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洛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洛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李洛天承担。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