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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96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林、王小燕,该公司员工。被告:夏民,女,生于1990年,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