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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伍平与赖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伍平,赖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袁伍平,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荣隆镇高田村4组47号。被告:赖长勇,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安富镇通安村11组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伍平诉赖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伍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伍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1元,实际收取41元,由原告袁伍平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