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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董战功、徐维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董战功,徐维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2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董战功,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徐维侠,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志勇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董战功,徐维侠偿还其人民币3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对董战功,徐维侠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招商区世纪花园北区C5号楼东2单元3层东户的房产一套予以拍卖。申请人李志勇在第一次公开拍卖中,以396480元的价格竞买到该房产。优先偿还该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购房贷款122881.33元并减去价格鉴定费和拍卖手续费25320.4元后,李志勇实际所得案件款255078.27元。该房产经拍卖后,董战功,徐维侠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韩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涛审 判 员  王锁祥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