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袁淑贤、许胜伟等与曹军委、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贤,许胜伟,许亚普,曹军委,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64-2号申请人袁淑贤,现住安国市。申请人许胜伟,现住安国市。申请人许亚普,现住安国市。被申请人曹军委,1977年7月29日,现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被申请人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地址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环路北。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606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曹军委的雇主王焕新提供担保,要求解除被申请人驾驶的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曹军委驾驶的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凤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