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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国元与刘国峰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元,刘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元。被执行人刘国峰。申请执行人杨国元与被执行人刘国峰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敦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国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员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峰无银行存款、无银行股权信息、无车辆信息,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栗飞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