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贡留三与孙满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留三,孙满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贡留三,男,又名贡留山、刘三,196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被告孙满仓,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贡留三与被告孙满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留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留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留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贡留三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