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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仕英与张金平、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英,张金平,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41号原告蔡仕英,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萍,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蔡仕英诉被告张金平、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继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仕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被告张金平、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金平、王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张金平向原告三次借款40万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7万元和利息6万元,下剩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给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3万元,并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被告张金平、王萍对借款4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归还的23万元全部是本金。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金平、王萍系夫妻关系。被告张金平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10月14日、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10万元、17万元,计40万元,均约定月利率1.5%。2014年11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7万元和利息6万元,下剩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金平向原告借款40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给付的23万元,因双方未确定全部归还本金,依据法律规定,应先给付利息,因此,原告认为包括6万元利息,理由正当。至2014年11月29日时,利息应为75735元,被告只计算6万元,下剩的利息原告没有提出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平、王萍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仕英借款本金23万元,并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2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92元,由被告张金平、王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