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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小园与梁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园,梁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黄小园。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劲松。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园诉被告梁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小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黄小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钟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