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小园与梁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园,梁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黄小园。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劲松。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园诉被告梁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小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黄小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钟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