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某甲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298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雅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林某某系多年的朋��。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前常借宿于被害人林某某提供的位于晋江市的租房内。2015年1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被害人林某某将手提包放在其卧室后前往该租房其他房间打麻将之机,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包内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各1张窃走。次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持上述2张银行卡窜至鲤城区东街金星酒店旁边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利用事先掌握的密码,指使不知情的陈某某取走上述建设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0元和农业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100元,并当场将其中的人民币700元支付给陈某某作为报酬。案发后,陈某某退出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出人民币21400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工作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卡历史流水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领条、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视频截图、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主动预缴罚金,且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起到刑罚的惩戒效果,故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缪 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莉兰速 录 员 陈奋强附: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