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福海与徐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海,徐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赵福海,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徐旺,男,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海诉被告徐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