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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福海与徐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海,徐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赵福海,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徐旺,男,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海诉被告徐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