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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胜红与定州市松本汽车座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红,定州市松本汽车座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红。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松本汽车座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本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泽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辉,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胜红、上诉人松本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胜红、上诉人松本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胜红、上诉人松本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分别交纳的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双方各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