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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杜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1号原告丁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杜某甲,女,住柘城县。原告丁某甲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甲诉称:原、被告属于老式订立婚姻方式,婚后几十年经常生气、吵架。现请求离婚。被告杜某甲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已结婚共同生活几十年,现在孩子均已成家立业,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虽有生气吵架的现象,原告认为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几十年,所生育孩子均已成家立业,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某甲与被告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