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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欧正明、张春娥诉被告欧中民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正明,张春娥,欧中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欧正明,男,汉族。原告张春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男,汉族,系张春娥之子。被告欧中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正明、张春娥诉被告欧中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正明、张春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正明、张春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欧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