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欧正明、张春娥诉被告欧中民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正明,张春娥,欧中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欧正明,男,汉族。原告张春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男,汉族,系张春娥之子。被告欧中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正明、张春娥诉被告欧中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正明、张春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正明、张春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欧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