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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XX中与校玉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中,校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54号申请人XX中,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1日,现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校玉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6日,住平武县坝子乡。申请人XX中因与被申请人校玉成之间产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校玉成的银行存款1000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