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XX中与校玉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中,校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54号申请人XX中,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1日,现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校玉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6日,住平武县坝子乡。申请人XX中因与被申请人校玉成之间产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校玉成的银行存款1000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