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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祝强与王松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祝强,王松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74号原告:徐祝强,经商。被告:王松孟,经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祝强诉被告王松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祝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祝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徐祝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