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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家举、曹胜与曹胜、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举,曹胜,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52号原告:黄家举,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家田,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声青,农民。被告:曹胜,农民。被告: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蒯学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正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举与被告曹胜、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家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家举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